您好 我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因人举报,被取消了住房资格。我也认了。
住房办通知开发商后,让我和开发商联系。开发商提出先恢复房屋原状,再退款。
于是我恢复原状了。
我想问的是,开发商提出先恢复房屋原状,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
按照合同,开发商自收到住房管理部门取消买受人申请资格之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照累计已付款的2%(最高不超过3%)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还有一个补充协议,除合同约定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景外,双方任意一方不得单方终止《预售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我这种情况,应该符合合同还是符合协议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