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而参加相关单位劳动服务的是 劳务法律关系,对此原劳动部有明确的行政解释。
一个朋友,进这家的单位的时候51岁,干了两年,到现在。
因为最近上司换了,新上司就排挤这些旧上司的下属,朋友就不想干了。
因为一直没签合同,朋友就去仲裁要从07年到现在的社会保障金以及08年1月到现在的双倍工资。
结果现在快开庭了,找人问了下才发现,她进单位的时候就已经够退休年龄了,虽然她并不是退休人员,但她够退休年龄了,按劳动法上的说法,她就不能签劳动合同了,她现在是撤诉或者庭审都不好,现在她不想灰溜溜的撤诉走人,因为是在公司受排挤干不下去了才想去仲裁,这件事现在怎么处理最好?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障金还能要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