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跟别人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对方把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以市场价买给了我(当时房子尚未建好),当时约定,如果卖方违约将双倍退还购房款,2009年房子建好后,因房价上涨,对方拒不交房,我以合同违约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以房屋未建好,且棚户区的房屋不允许买卖为由判我败诉。
请教专家:一审法院判得是否正确?我能否以合同欺诈重新起诉对方?我能否要求对方双倍退还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