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为同村居民,2004年,甲方出于感情因素考虑,将60平方米房屋以1200元总价出售给乙方,甲方单方签了一张收款卖房书面字据(仅甲方签字),未办理房产证过户,房产证仍在甲方名下。
现面临市政拆迁,请问甲乙双方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拆迁赔偿应由谁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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