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监护人后的六个月内属于实效期间,在2月4日前起诉不超诉讼实效。
问题1:第二种情况怎么理解?能不能结合一下下面例子讲下:
例子:甲出售一批奶牛给乙,双方约定,甲于1999年11月4日在其牛场向乙交付奶牛,乙于一个月后向甲付款。
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物无暇顾及。
2001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1年8月4日才确定丙担任甲的监护人。
2002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意偿还发生纠纷。
问权利人甲对付款义务人乙的请求权的诉讼期间至什么时候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