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94年在农村以招标的形式在村委会购买了一处碾房,当时只签定了购买合同,因农村土地证要统一办理,所以当时并没有土地证,后交给我叔叔经营,我们收取一小部分租金,去年我叔叔又把它卖给了另一个人,现在这个人要在此处盖房屋,我父母想起诉要回,但法院现在说国家有规定,土地案子不能立,我想问下,有这个规定吗,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