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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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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我爷爷去年端午节在汉口黄埔路一六一医院做切肠手术,出院后医生说过几个月再来做接肠手术.国庆节时,来医院咨询什么时候做手术好,医院告知时间越长越好.今年2月20日,我爷爷来医院,医生给我爷爷做全面检查,说可以做手术,于是我爷爷就做了手术,后来发现手术没有成功,又开刀恢复原样.手术没有做好,69岁高龄的病人白白挨了两刀,医生还咄咄逼人,说就算死了也不关医院的事,让我们有本事就打官司.

咨询者:fa202783湖北
[咨询时间:2011-03-29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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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罗建雄律师
[地区:湖北-武汉市
手机:13871306394
积分:1262
]
回答时间:2011-03-29 15:16
罗建雄
可以起诉。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3-29 15:19
魏国鹏
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你爷爷有权提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03-29 15:30
张龙飞
这要看医生第二次手术是否构成了医疗事故。
祝永根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1427548
积分:4460
]
回答时间:2011-04-02 12:03
祝永根
你好!
应当及时要求复制并封存病历以防医院篡改!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以明确医院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双方可以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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