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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贷款案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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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贷款案件的咨询

6年2月中旬,同学数次找我办贷款担保,本不想办,他讲没事,只还利息。贷款办理人是他姨夫(非亲的),出于完全信认,当时没看合同,就签字按手印,合同是空白的,2月中旬签字,贷款时间是06年1月26日,其他人也各签各的,07年9月法院立案,08年2月开庭.此时才知道,同学申请贷款时用我们五个担保人都不认识的(范xx)的名字,对此一无所知,被骗了.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两点问题:一是同学和在范xx均不在当地,法院的传票无法送到没有到庭,二是贷款合同是贷款申请人范xx签的,但领款收据却是有人仿照范xx的笔迹签着范xx的名字领走钱(可做文鉴).三是有一个担保人既没有按手印,也没签字,有人假冒手印和笔迹,所有的印章都是假的.

我们是连带担保.问过人,有说,只要证明取款凭证的签字是假的,说明合同没履行,案件终结,担保人无事.也有讲,即使取款凭证签字是假的,由于主合同签字是真的,主合同成立,担保仍有效,仍负担保责任.

恳切请教您:官司能否打赢,如何打,如果输了,没签字人担保部分是否由我们剩下人承担.是否能到公安局报案,或到法院起诉该金融机构内外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钱

咨询者:ccmd天津
[咨询时间:2008-11-03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8-11-09 21:11
陈宗荣
ccmd网友:

你2008-11-03 12:03:57 提出的问题,有两种解决的途径:

一、通过文鉴,证明贷款合同中的“范XX”与领款收据上的“范XX”不是一人所签,进而主张贷款合同尚未履行——银行并未向签贷款合同的“范XX”支付过这笔贷款,所以担保人可不必承担保责任。

二、向公安局经侦部门报案,有人涉嫌“诈骗银行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主要嫌疑人是你的同学、在贷款合同上签名的“范XX”和在收据上签名的“范XX”。至于银行内部是否有人参与,要在侦查的过程中,由侦查机关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

2008-11-9
任景林律师
[地区:天津-宝坻区
手机:13820822008
积分:687
]
回答时间:2008-11-09 20:58
任景林
从你咨询的内容判定,该案应该已作出判决(07年9月立案,08年2月开庭,如果没有中止的事由,民事案件一审程序最长六个月),是否已经判决你承担责任?

从现实情况,银行贷款不规范的情况比较多,尤其地方小银行或信用社之类。在空白的担保合同上签名盖章对已贷款项或预备贷款行为提供担保。你述即是此种情形。但法律并非对该种担保的做法予以否定。

从你咨询中可知,银行起诉起诉了范某,范某未到庭。你的抗辩理由在没有范某确认的情形下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本人未亲自签名并不等于未收到贷款。关键是范某的陈述。

担保人如果没有签字或手印,仅有其名字,如果查证属实,法院是不会判定其承担责任的。

至于多人对某一笔贷款提供担保,且没确定每个担保人担保的金额,是对整笔贷款承担责任的。

你提到的举报串通问题从我掌握的情形尚不能成立,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最多属于不规范,之所以承担责任也是你的法律意识欠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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