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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耳朵受损
已解决咨询
[
关注该咨询
]
咨询编号:87919
什么是编号?
我的耳朵受损
我2005年到至今在lg上班09年检测到左耳高频重度下降,10年复查结果一样申请调岗始终没有解决,我该如何利用法律来保护我的权利。
补充说明:
现在还是在职人员该从那入手或是必要时起诉该俱备那些条件以及流程。
咨询者:
fa202562
福建
[
咨询时间:2011-03-29
悬赏分:
30
解答数:4
]
最佳答案
魏国鹏
律师
[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3-29 10:21
你的情况属于工伤,你有权申请工伤认定,要求依法赔偿,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回答
共
3
条
倪振杨
律师
[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
2011-03-29 09:46
申请工伤认定!按工伤维权!
陈福猛
律师
[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606927210
积分:23678
]
回答时间:
2011-03-29 12:48
申请职业病认定。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郑丽琴
律师
[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3774570064
积分:171
]
回答时间:
2011-03-29 16:32
申请工伤认定,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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