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您所述,该员工应是原国企固定工。那么,在改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时,此前的改制待遇是否已经到位?原工令和现工龄是什么关系?如所有国企改制政策均已落实,应按劳动法规定办理。但中央文件明文规定,国企改制后需要用人,原下岗工人优先录用。
我是一名仲裁员,我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一名员工于1974年底进厂工作,2001年4月5日该厂改制,改制后单位与员工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4月-2007年4月),2005年3月,单位通知员工暂时不上班等待调整工作岗位,两个月后又动员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没有同意.在这个期间,员工的工资停发,养老保险等保险停交,在这个期间,员工不断要求上班都没有答复,因此提出仲裁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并安排我的工作。
2、补发2005年4月至今的工资。2、补发2005年4月至今的工资3、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我想咨询一下应该怎样判定这个案件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