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咨询 > 北京法律咨询 > 其他 > 

判决的钱款给对方,对方不签字也不要我该怎么办

已解决咨询

[关注该咨询]
咨询编号:86451什么是编号?

判决的钱款给对方,对方不签字也不要我该怎么办

我是被告,法院判决下来了让我给原告钱,我给他他不要不签字,法院执行厅管吗/如果对方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期限大概是多长时间之内,如果他们没申请强制执行有效期就作废了。

咨询者:fa140841北京
[咨询时间:2011-03-25
悬赏分:
解答数:14]

最佳答案

徐进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159837500
积分:3778
]
回答时间:2011-03-26 09:50
徐进明
如果你给他他不要了,你可以通过对他的电话录音证明他不要了,这样就等于他放弃了对你的债权,你也就不用承担还款的义务了。也就是钱不用还了。 如果你就想还钱的的话,你可以直接将钱向当地提存部门申请提存。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就不再给予强制执行了。或者直接交给法院,由法院代为转交。
智在天下、在中国,忠实于法律,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回答

13
魏新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371603381
积分:953
]
回答时间:2011-03-25 16:39
魏新
你可以直接将钱向当地提存部门申请提存。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就不再给予强制执行了。
倪振杨律师
[地区:浙江-金华市
手机:13566782836
积分:47458
]
回答时间:2011-03-25 16:41
倪振杨
一般民事纠纷,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时效为二年!
张龙飞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763395580
积分:32313
]
回答时间:2011-03-25 16:47
张龙飞
你可以将钱交法院。
武云飞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91179637
积分:20451
]
回答时间:2011-03-25 17:49
武云飞
答:对方不要赔偿款,你可以交法院或者提存。
谷友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5901376758
积分:5267
]
回答时间:2011-03-25 18:00
谷友军
你可以交法院或者到公证处提存
赵江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031008678
积分:79751
]
回答时间:2011-03-25 18:37
赵江涛
可以将钱交到法院。
陈晓云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810012526
积分:364502
]
回答时间:2011-03-25 20:37
陈晓云
有可能对方再想办法启动再审程序
祝永根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141427548
积分:4460
]
回答时间:2011-03-26 11:43
祝永根
你好!
你把钱交到执行法官手里就可以!
丁良振律师
[地区:山东-济宁市
手机:13054963377
积分:18953
]
回答时间:2011-03-26 15:37
丁良振
你可以直接将钱向当地提存部门申请提存。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就不再给予强制执行了。
郭军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269016316
积分:34384
]
回答时间:2011-03-26 21:06
郭军
你好!

你可以直接交到法院。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11-03-26 21:17
魏国鹏
原告拒绝你履行给付义务的,你有权将钱交当地的公证处提存,在提存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你不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义务,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程磊律师
[地区:海南-海口市
手机:13876765883
积分:412
]
回答时间:2011-03-28 07:44
程磊
你可以直接将钱向当地提存部门申请提存。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期限是两年,过了两年就不再给予强制执行了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3-28 10:49
董杜骄
如果判决生效,你可以把款项交给法院的。

Copyright ©2007-2020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