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做法不合法
我06年和公司签订6年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不满6年我辞职的话要赔偿违约金25000元。
前段时间去公司辞职公司叫我赔偿5000多的违约金,还有9000多的补充公积金。
5000多的违约金说法是当时签订合同的每年递减所以要赔偿5000多,根据08新劳动法我又不涉及机密行业,也没有培训过。
我为什么还要出这笔违约金呢?还有9000多的补充公积金单位的说法是,我们赔偿总补充公积金的百分之40.所以是9000多,这个我也不明白,补充公积金这种不是公司的福利吗?为什么我也要赔偿呢?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我该不该支付?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