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真的是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则单位无需支付补偿,但是单位不能只是凭自己一方的口头说你不适合就是解除你的理由,他们必须拿出证据证明你是否适合,否则他要给予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双方协商不成,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已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现在离试用期结束还有2天,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理由就是不适合岗位,合同上写着试用期内公司认为不适合岗位而解除合同,不需补偿,请问这个规定合法吗?公司该对我进行补偿吗?如果补偿该补多少?
如果公司拒不补偿,我该如何解决?投诉还是法院上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