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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就不具备产生继承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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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继子女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就不具备产生继承权的基础

我父亲现去世了!他和母亲结婚时,母亲为二婚带有三个子女。然后才和母亲生下我。母亲带的三子女那时已有十多岁但父亲没有养过他们三子女,他们也没有供养过我父亲。父亲住院时也没有出过费用。他们和母亲住一起。我和父亲住一起,他们成家后父母一直和我住一起。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规定,继父母、子女的继承权的有无取决于彼此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名分型。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对于名分型而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也就不具备产生继承权的基础。对吗?

咨询者:fa176182四川
[咨询时间:2011-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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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王献锋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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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3 17:21
王献锋
没形成抚养关系的不具有继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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