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于3.2日住在福州梅园快捷酒店,住到3.12日。
我的电动自行车停在酒店员工停车的地方,并没有给予相应的寄条.3.12日当日发现电动车丢失,报了110和12315.后来工商局说得派出所出示相应的证明。
今天我们打电话给派出所,他们说他们不给予什么证明。
得工商局处理,工商局如果需要什么东西,由工商局联系派出所他们愿意协助。
结果就僵持在这个问题,派出所不愿出面,工商局也没来调解,我想问下这事该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