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
我于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在医院上班.从上班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过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期间我找过医院.医院的领导说会与我签订合同.当时还拿了一份合同的样本让我看.之后再找到领导.他就一直敷衍我.说现在没有钱不能签合同.没有过多久就强行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现在我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提交了申请.可是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上说:我在单位开始领取工资.就应当视为我已经知道了劳动法上“未支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赔偿”这样的判决符合吗?还有就是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不能补缴.就得不到赔偿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