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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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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158什么是编号?

房产纠纷

2003年丈夫一人在不与妻子商量的情况下与别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拿到了房款,协议上只有卖方自己的签字,而且,在交付房款时妻子也不在场。

同年买了一处新房,这里面并没有用到当时的买房钱。

因这处房产是单位的房改房,06年才能上市,而且,这处房产单位一直给报销卖方取暖费,也就是说买方在拿到房后必须每年给卖方取暖费。

但是买方就是拖着不给,07年买方把卖方告上法庭,理由:“给他过户”,这时,卖方的妻子才知道自己的房子被别人卖掉了。

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请问,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协议有效现在妻子很冤,自己明明不知道,还要说理由不成立。

我该怎么办?帮帮我吧。

咨询者:danyixin...北京
[咨询时间:2009-06-17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09-06-17 09:13
陈学增
依合同法表见代理规定,法院判决合法,您不要再想不开。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06-17 11:05
赵井燕
房屋买受人属于善意取得,合同有效,你们应当承担“过户”的继续履行义务。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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