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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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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8147什么是编号?

劳动合同问题

我在现单位工作19年,于2003年1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2004年起至今的工作岗位已经和合同中约定的不一样了。

当时觉得也无所谓,但现在公司要增加我的工作量(工资不变),如果我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拒绝增加工作量,那么我的做法是否合法(宁可解除劳动合同)。

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得到的补偿是一样的吗?谢谢!

咨询者:wfw00099...辽宁
[咨询时间:200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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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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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3
陈学增律师
[地区:北京-丰台区
手机:13146075091
积分:6544
]
回答时间:2009-06-14 16:44
陈学增
1、不知您所签的劳动合同有无调动岗位和增加工作量的约定?

2、不知您所在公司有无相关内部规章制度,该制度是否公示或经过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3、您所依据的第八条依劳动法相关解释,不能作为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理由。

4、如您欲进一步探讨,请把相关内容发送本人免费邮箱;网易chenxuezengok@163.com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121048109
积分:690903
]
回答时间:2009-06-14 18:21
魏国鹏
你可以这样做,你提出解除合同和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都是一样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赵井燕律师
[地区:辽宁-沈阳市
手机:13019349228
积分:231869
]
回答时间:2009-06-14 13:44
赵井燕
现在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

1 公司已经违约,你可拒绝增加工作量.

2 不一样.在公司违约的前提下,你提出解除合同,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支付;若公司提出,应按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向你支付赔偿金.



沈阳赵律师:1301934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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