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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被人借走了,没地方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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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79600什么是编号?

钱被人借走了,没地方还怎么办

您好律师,我在2007年的时候被朋友借了20万,但是的借条有我朋友和他的母亲2个人的签名。现在我向我朋友要求还款,但是我朋友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还款,我想去法院起诉,但是我知道我这个朋友并没有什么财产房子啊,但是之所以要他母亲签字就是怕这个。

我现在准备去起诉他们2人,但是发现他母亲也没有财产房屋等,就知道他们家有个还没有到手的拆迁安置房(他家刚刚被拆迁,那个房子听说是个80平方的,他们一家人现在是租住在外面,没有其他房产了)这个房子的名字只有他的父亲一个人的。而且听说在前2个月他的父亲和母亲已经离婚了。我怀疑这是他们一家人做假离婚为的是逃避债务。

我现在如果去法院告的话有机会拿到钱吗,法院能把那房子抵押拍卖吗,那房子以后估计能值80w吧。

请告诉我怎么办。

咨询者:wuronglu...福建
[咨询时间:2011-03-10
悬赏分:
解答数:15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15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3-10 21:44
贾金勇
建议委托律师起诉处理。
丁良振律师
[地区:山东-济宁市
手机:13054963377
积分:18953
]
回答时间:2011-03-10 21:47
丁良振
应该诉讼救济,但法院不会把那房子抵押拍卖的。
卢愿光律师
[地区:广东-广州市
手机:13502403197
积分:1697
]
回答时间:2011-03-10 22:08
卢愿光
建议依法起诉,并申请法院作相应的财产保全。
武云飞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手机:13691179637
积分:20451
]
回答时间:2011-03-10 22:21
武云飞
答:如果仅仅只有一所房子,是不能执行的。
陈福猛律师
[地区:福建-厦门市
手机:13606927210
积分:23678
]
回答时间:2011-03-11 13:10
陈福猛
凭借条可以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3-11 14:44
董杜骄
除了起诉,没有好办法了。
韩冰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901073030
积分:3921
]
回答时间:2011-03-17 16:58
韩冰
建议通过诉讼来解决,要回本金和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详情请拨打免费咨询电话400-630-8080。
叶乃录律师
[地区:福建-福州市
手机:18950358910
积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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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2 21:53
叶乃录
债务纠纷的时效为债务期届满后二年,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正常情况下,唯一的住房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对方只有一套房产的话,你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走法律诉讼.
徐进明律师
[地区:黑龙江-大庆市
手机:13159837500
积分:3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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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6 09:27
徐进明
债务纠纷的时效为债务期届满后二年,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正常情况下,只有一套的住房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如果对方只有一套房产的话,你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走法律诉讼。
如果走诉讼程序,先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魏国鹏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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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6 21:22
魏国鹏
你有权起诉解决,法院会把他的房屋拍卖的。
中央电视台《华人频道》嘉宾律师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程磊律师
[地区:海南-海口市
手机:13876765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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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8 07:47
程磊
这种情况通过诉讼解决
张树贵律师
[地区:北京-朝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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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29 10:43
张树贵
20万元实际上也是你朋友父母婚内债务,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你朋友父亲有偿还义务。
赵春高律师
[地区:云南-昆明市
手机:13608856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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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30 22:48
赵春高
建议诉讼解决,但拍卖拆迁安置房有困难。
侯建军律师
[地区:河北-承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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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3-31 16:56
侯建军
1、不知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2、不知你朋友借钱意图,是否属刑事诈骗或非法集资。
3、执行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也有分情况。
4、建议进一步详细咨询
亓桂凤律师
[地区:山东-莱芜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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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4-02 19:02
亓桂凤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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