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你可以申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赵红燕律师
咨询电话:1381120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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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8月份到现在公司工作的,公司一直没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保险等。
前一段时间,一个同事与公司闹僵了,同事去劳动局把公司给告了。
从那以后,今年6月份,公司便与我们剩下的员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的有效期是09年6月1日到09年11月截止,有的甚至是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公司强制性的也让我们签了,保险问题也没有说。
合同我们签的时候是一式两份,但是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拿到我们的那份合同。
这几天公司开会,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想让我们主动自动辞职,还告诉我们不准我们参与那个告公司的同事的事情。
请问这样的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吗?有效吗??请律师帮忙解释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