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记得关于公司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问题中,有一条说与公司签合同满10年后就视为公司的长期工人,公司不得随便辞退?但是公司的办公室的人员却说,所指的10年应该从2008年开始算起,以前签的不算,是这样算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