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5年7月签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号,合同期为5年6个月,但公司给我的补偿金为3个月的工资,公司说只补偿2008年到2010年12月31号(为3年),1年补偿1个月,说2005年7月到2007年12月31号这2年6个月不补偿,我想问公司这样补偿是否符合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