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留交纳房租不能的证据,请求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甲方:房东 乙方:房屋租用人
双方签订合同截至日期至2014年,现2011年3月1日房屋到期,甲方未到门市取下一年的房租。
过4天以后,甲方到门市门前贴出此房出租并附加电话,乙方随即与甲方协商缴纳下一年房租,但甲方以房屋到期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交纳下一年的房租为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并且意图出租他人。
(双方合同规定:每年3月1日房屋到期未交下一年房租,房东可以立即终止合同)但是3月1日-5日乙方一直找不到甲方,甲方有意躲避乙方交纳房租。
现在双方引起纠纷。现在双方引起纠纷请问,法庭会如何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