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外资企业,投资的驻天津办事处,工作。
当时双方约定的的试工期为6个月,签订劳动合同。
我在这家机构是从2010年的9月6日。我在这家机构是从2010年的9月6日开始工作到,2011年1月31日。
公司以算了吧。公司以算了吧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以算了吧为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想知道机构这样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如果不符合我应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