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书面借据应作为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必要要件。但特殊条件下,除书证外,还 应考虑实际生活中与书证发生各种本质联系的其它法律事实,综和判断为宜。
您好,
我的故事是这样的,希望您的回复会对我有帮助:
我是一名在澳大利亚的留学生,一直与女友同居,第二年的时候我买下一家店铺,后来由于手上有了很多现金流动,没有砥柱诱惑同女友一起去了澳大利亚的赌场。后来发现原来女友的赌瘾很大,也输了很多钱,我出于想安慰她就写了很多欠条给她,但谁知道后来她竟以次作为证据来起诉我。(起诉的金额大约在100万人民币)在中国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起诉的。经自2008年5月13日开始审理的案件于2009年5月21日判决我需要赔偿所有费用。
但是,借贷事实并没有发生,而我是被冤枉的。
在当庭审理的时候,发现原告她的钱都是从地下钱庄汇出的(由原告当庭笔录为证),而且汇出的金额,已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我作为被告当庭提过她有诈骗嫌疑。但这些都没有在判决书上进行公开解释。
事实:在2006年时,我家里为了以后结婚提前给我买下一套房产。因此次房产已被她保全。
希望在此可以得到大家的支持,并希望大家可以给我一些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