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我2010年8月30日到了公司,因为当时处于失业期间,个人挂档缴纳保险,所以与公司约定暂时不用单位交保险,但为了平衡与别人的工资差额,相约把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以补贴的形式发给我。
两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一直没发,直到2011年的1月13号,公司突然解聘了一批人,其中有我,14号交接完,当时12月的工资还没发,分管领导谈话说:除了发12月、1月工资外还给1个月的补偿,并且老总和我说等把这几个月的补贴也给我,直到现在他们只给我发到1月份的工资,说我当时没签订劳动合同,不涉及到补偿,那既然这样不守信用,我是否可以当作这些事都没谈过,告他们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