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大人您好;我在2010年春节加班初一到初三加班,每天12小时,还有其他的加班费,加班后我开工资时发现没有加班费,我向领导讨要,他说没有。
界于我在本公司签订合同的压力我没主张我的权利。
现在我离开了原公司,本想继续主张我的应有权利,但是,听到还有讨要加班费的失效期是两个月,还有说是一年的。
不知是哪一个失效期说的符合法律规定...这个主张自己的权益是找劳动仲裁吗?请指教!!!
谢谢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