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反扒民警,在奔跑500米后抓获扒窃嫌疑对象运回工作车内后,在检查对象的随身携带的包内发现一把长约40公分外套有自制皮套的匕首,当时情绪激动,没有冷静的取出匕首而是一下甩出匕首,甩出的过程中,皮套脱落刀背敲击到对象面部造成缝合10针的伤害。
现在对象已经被强制戒毒两年,但是其在监所中认定造成的面部伤害是故意伤害以此要挟巨额赔偿并要求处理民警。
请问我这样的情况是故意伤还是过失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