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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几个问题要继续请教袁吉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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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73687什么是编号?

还有几个问题要继续请教袁吉松律师

感谢您回答我上一个咨询(问题编号为:73460),仍有不明白:

1)我收集的证据尚不能证明他们是“同居”关系,而只是婚外情,这样在法庭上也只能争取判离婚,而无法为我分得较多的财产?

2)您说的做“司法鉴定”是什么意思呢?

咨询者:fa182843广东
[咨询时间:2011-02-26
悬赏分:
解答数:2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2
严亨春律师
[地区:四川-达州市
手机:13547251888
积分:8879
]
回答时间:2011-02-26 14:32
严亨春
可以要求多分财产
袁吉松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266632166
积分:2160
]
回答时间:2011-02-26 15:23
袁吉松
1、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而这种“婚外情”已经伤害了合法夫妻之间的感情,我认为在离婚时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的情节。一般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在夫妻双方平等的原则下进行分割,如果一方存在有过错,对无过错方在平等的前提下应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2、“录像”和“做坏事后扔的纸巾”都是证据,但这些证据都要通过技术载体表现出来的,在审判中法官一般不会直接认定。因此,最好通过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做过技术检测,也就是我刚才所讲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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