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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拍到丈夫与情人亲密录像能认定为“同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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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拍到丈夫与情人亲密录像能认定为“同居”吗?

请问律师:

我在公共场所拍到丈夫与情人亲密相拥、牵手走进我家的汽车,并一直在车里呆1小时;在一段时间内拍到几次两人在一起的录像;还捡到两人做坏事后扔的纸巾(应能做dna验证)。

请问这些能作为证明丈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力证据吗?能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分得绝大多数财产,并向丈夫或第三者索取精神损失费吗?

非常感谢!

咨询者:fa182843广东
[咨询时间:201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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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袁吉松律师
[地区:广东-深圳市
手机:13266632166
积分:2160
]
回答时间:2011-02-26 11:34
袁吉松
一般不会认定为同居关系。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个:1、有配偶者;2、不以夫妻名义;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才能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你丈夫的出轨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婚外情或通奸,不是严格意义上非法同居。虽然,不是一个法定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但可以作为酌情考虑离婚的情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做法官时总结出的审判实践经验,认为你丈夫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你们夫妻间的感情,违背夫妻之间的忠贞义务,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你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可能性要大。目前,你要保存好相关证据资料并作好司法鉴定,为感情彻底破裂走向法庭作好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中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你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要求你丈夫给予损害赔偿。但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向无过错的第三者(有过错的除外)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有其他问题可电话联系深圳袁律师,电话:13266632166。
袁吉松律师于 2011-02-26 11:37 对回答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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