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查看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无相关约束性规定?该规定是否合法有效?如无,或无效,您的观点应当成立。
我在一个科技公司上班,但是最近身体不适,一直没有去。
今天接到公司的一份一式两份的通知。今天接到公司的一份一式两份的通知希望在2009年5月22号之前尽快去公司上班,否则将做除名处理。
从离开公司到2016年12月钱不能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我和公司之间没有签订保密协议,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在发工资的时候以保密费的名义每个月多发几十元钱,关于这几十元钱当初我也提出疑议(因为我觉得既然没有签订保密合同,就不可以拿保密费)但是没有效果,反而被说不要因为我一个人挡了大家的财路。
我想请教的是:1.既然没有保密协议和劳动合同,公司所说的到2016年12月之前的条款合法吗。
2.我拿了保密费就要到他们规定的时限吗,他们的规定和竟业限制的规定是否抵触呢?急盼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