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姓氏都随男方为交换条件,男方在被逼情况下,为女方写下了:如果宋佳(女方姓名)与我离异的话,两个孩子都归宋佳(女方姓名)。
张鹏(男方签名) 的文字,现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并争两个孩子的抚养权。
请问此文字能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成为女方的有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