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2003年入职的员工消极怠工,服务态度恶劣,多次遭客户投诉,沟通数次后未果,现想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第2、3点与其解除合同,我公司制度中有有相关的规定,但制度有公示和培训,但是没有员工的签字,解除合同的话,公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吗?补偿的话怎么个补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