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8日,我用自己的房产证在典当行高利息给我外甥贷款50万元,我本人做抵押担保人。
无任何与外甥间的协议收据。无任何与外甥间的协议收据2009年初外甥还了25万元,后来就不再偿还典当行贷款,至今连本带息68万元人民币,典当行因我是抵押担保人,要收我的房子。
2010年我和外甥再律师事务所调解下签订了还款协议。
定于2011年3月20日还款20万元人民币,2011年8月20日还款20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20日还款8万元人民币。
剩余20万元人民币我自己承担。剩余20万元人民币我自己承担如果他逾期未还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