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有强迫的证据的,两相情愿不构成强奸的。
有个朋友托我给他《我不知道他有对象》介绍对象。
我给他介绍了,他以前谈的对象知道了。我给他介绍了,他以前谈的对象知道了就割手腕。
他叫我去劝说她。他叫我去劝说她劝说后她说和我谈对像。他叫我去劝说她劝说后她说和我谈对像第二天上午二个人一块到超市买了陈年桂花酒和鸡还有花生米。
到我家楼上《三室一厅》。到我家楼上《三室一厅》{我弟弟和他对象在家}我们在大厅内吃喝过后,她和我就进了一个房间。
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她自愿的},我弟弟在客厅。两个人发生了关系{她自愿的},我弟弟在客厅对象在隔屋。
她走时还给我弟弟笑着说了句话《我走了》。她走时还给我弟弟笑着说了句话《我走了》傍晚的时候她和她以前谈的男朋友《就是我给他介绍对象的男孩.>到公安局告了我。
请问我是否构成强奸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