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这种私下买卖房号的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如果你符合购买资格,可以诉请法院判令其全面履行合同。
5年前我与朋友在同一家中型国企。5年前我与朋友在同一家中型国企2005年,朋友有一个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指标,因他已买商品房,手头也缺钱,他开价6万,把购房指标卖给了我,我们之间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因经适房有特定的供应对象,自由买卖需要一定的时机和条件,合同约定,购买房屋的一切合理费用由我支付,朋友出具收条,但各类缴款收据只能登记朋友的姓名,该房只能先以朋友的姓名登记办理新房房产证,然后再以合法的二手房买卖程序卖到我的名下。
谁先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12万违约金(除成本外)。
2007年,新房建好,购房成本12万。2007年,新房建好,购房成本12万合同约定我对房屋有承租权、典当权和处置权,房屋由我实际管理出租。
2011年,房屋涨价到60-80万,并继续看涨,朋友见利忘义反悔,想赔28万元钱要房。
目前,所有购房合同,购房原始凭证,房屋钥匙,房屋本身都在我手上,我已出租,请专家指导,我不同意朋友提出的解决办法,一是还能采取哪些合法办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合法分享获得房屋溢价部分的收益?法律是否保障我的权益?二是我要有哪些方面准备,让他打羸了官司法庭却执行不了或执行困难,办成“牛皮”纠纷?造成物权虽是朋友的,但房屋实际居住使用权仍在我手上的局面?三是我已把房屋长租给客户40年,我与朋友的纠纷是否能不损害无辜第三方租户的权益?40年内朋友别想涨价收回房屋?四是物权大于债权,除朋友同意外,我是否没有任何可能获得房屋的产权?烦请专家详细指导,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