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回房子的可能性不大,但可以要求原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03年签订了购房合同,经公证处公证,一直没有过户。
后来关系到自身利益要求买方过户,但是知道11年2月15日才联系上房子的居住者,才发现房子已经卖掉,并且房屋现有者三证齐全,这表示当初的买方已经将房子过户,唯一可以确定的是作为卖方的我并不知情。
我想请问是不是经过公证的购房合同的存在时的过户就不需要卖方的签字。
如果需要,那么是否可以这样猜测:当初的买方是通过违法手段办理的产权过户,是否可以请求法院判决过户无效,若过户无效是不是意味着,即使现在房屋所有人为善意第三人,房子的物权依旧归我。
我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应该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我有机会拿回房子吗?概率有多大?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