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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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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8342什么是编号?

死亡赔偿

我父亲在2011.1.24潍坊市青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我父亲在2011.1.24潍坊市青州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应付全部责任。

父亲今年41岁家有妻子和2个子女和一个67岁的母亲.妻子43岁女儿20岁儿子19岁。

农村户口。农村户口家有货车月收入10000左右。农村户口家有货车月收入10000左右具体理应赔偿多少?? 谢谢。

咨询者:fa175535山东
[咨询时间: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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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4
董杜骄律师
[地区:北京-海淀区
手机:13651278613
积分:62335
]
回答时间:2011-02-15 21:52
董杜骄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贾金勇律师
[地区:北京-宣武区
手机:18910398833
积分:51451
]
回答时间:2011-02-15 21:52
贾金勇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倪明前律师
[地区:山东-潍坊市
手机:139647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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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2-16 09:49
倪明前
具体需要依据情况具体计算,一般大约为十五万到二十万之间!
丁良振律师
[地区:山东-济宁市
手机:1305496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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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时间:2011-02-17 01:45
丁良振
除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你奶奶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20年,在此如果你父亲是农村居民要考虑是否在城市居住是否超过1年。
3、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你父亲同胞人数分担13年的生活费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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