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我于1997年按照规定,全额买下原单位住房产权,并履行了购房手续。
1998年我调转工作后,原单位在集中办理产权证时,以我已调离为由,至今也没有给本人办理产权证。
请问这是否违反《物权法》,本人是否仍然可以要求原单位补办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