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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待解决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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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7508
什么是编号?
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咨询者:
fa174377
天津
[
咨询时间:2011-02-14
悬赏分:
20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
回答
共
3
条
韩明
律师
[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8920580866
积分:8627
]
回答时间:
2011-02-14 13:06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当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义忠
律师
[
地区:天津-南开区
手机:13011321721
积分:509
]
回答时间:
2011-02-14 13:51
您好,该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齐志龙
律师
[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
2011-02-14 14:00
按照8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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