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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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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67508什么是编号?

这样的劳动合同成立吗?有法律依据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咨询者:fa174377天津
[咨询时间:2011-02-14
悬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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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韩明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8920580866
积分:8627
]
回答时间:2011-02-14 13:06
韩明
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这样的条款当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得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义忠律师
[地区:天津-南开区
手机:13011321721
积分:509
]
回答时间:2011-02-14 13:51
王义忠
您好,该规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齐志龙律师
[地区:天津-河西区
手机:15522318437
积分:24648
]
回答时间:2011-02-14 14:00
齐志龙
按照80%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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