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位员工借怀孕之际经常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效率和质量都很差,屡次劝说不听,严重违法了公司制度,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此位员工2008年8月初加入我司,两年的劳动合同到2011年7月底,其预产期为2011年3月底,劳动合同在产假内到期,按照劳动法是在一年的哺乳期内是不能解除合同的,但基于其如此差的工作表现和态度,想请问有什么方法能妥善解决的,如果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需要支付多少?非常感谢专家的聆听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