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跟您咨询一下,退休人员再就业后,因突发疾病身故在工作岗位上,像这种情况用工单位是否应给予相应的补偿?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盼复,非常感谢!
现在用工单位给的回复是用工单位无责任,不给予任何赔偿。
这位退休人员从04年开始就在这家企业工作,
2010年5月份才退的休,
从04年工作开始,单位并没有与其签订任何用工合同或协议,也没有缴纳过任何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