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厂签订用工合同,合同中明文规定,享受正式职工同等待遇。
至2005年受偿,所有土地征用工的受偿只有正式职工的一半,更没有申报和上缴职工养老保险金,直至2011年,时间长达15年之久。
请问我们这些土地征用工应该享有哪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