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有个合同纠纷问题请教。我在2001年时转让了一个房屋使用权,该房屋系单位公产房。转让时未进行更名,只签订了一个转让协议,其中注明有义务协助办理相关手续。但在出售后被转让人从未提出更名事宜。据了解,现在该房屋已进行了多次转让。在2010年现住房者提出想要进行更名。
请问:
1.我现在是否还有义务协助其更名,在合同法中是否有双方旅行义务的时效性。
2.如果我不为其更名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3.如果有义务更名,从保护自身权益的方面看,我应该把名字更给与我签订合同的人还是现房主。日后会不会有法律责任。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4.如果在此期间对方对我进行多次骚扰我将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