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我国对自然人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仅限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原则上由孩子的父母协商解决。10 周岁以上儿童应征得本人同意, 16 周岁以后,本人有权决定变更姓名。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仅根据女方单方申请就变更孩子姓名,你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局。
三、抚养权的变更,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