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0年将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以31500价格转让给别人,当时双方手写了一份协议,并且把房产证给了买房子的人,双方一直没有到房管所公证,现在对方突然要求过户,但是我这套房子的市场价已经15万以上了,我想问一下,该房子的产权人是我还是买我房子的那个人?我毁约是不是违法行为?也就是我想让他按照市场价补钱给我,我再和他办手续,这种行为违法吗?如果我不去办手续对我有没有直接坏处?如果我办了手续,对我今后购买2手,3手房子有什么影响?谢谢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