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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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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编号:597什么是编号?

离婚财产分割

如前离婚问题所述,我与妻子于去年结婚,由于家庭琐事闹得不可开交,妻子怀孕后孩子已经流产,对此我深受伤害,不愿意继续生活.由于婚前,我们共同置业,在长沙有一套房子,预计在10.30号交房,房款中我付15万,对方付19.5万,购房合同上写有两人的名字,但合同及收据均在对方手上,现在房子有一定的升值约5万,另在婚前交往过程中,我共花费有3万左右.我们领取结婚证是在我户口所在地(妻子户口在另一地区).妻子于9.10号流产.

请问律师:为了维护正当权利,我应当通过什么手段,在何地进行离婚诉讼比较合理.对于这些财产的分割,法院会支持哪些费用.

咨询者:jay福建
[咨询时间:2008-09-15
悬赏分:
解答数:3
剩余时间:已过期]

回答

3
律师
[地区:
手机:
积分:160
]
回答时间:2008-09-17 10:21
可持相关材料或打电话13064797416详询杭州刘律师确定维权或解决方案。
陈宗荣律师
[地区:福建-南平市
手机:13960662021
积分:5397
]
回答时间:2008-09-15 10:34
陈宗荣


dtcjay网友:

你2008-09-15 09:20:55提出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你作为原告,向你的妻子提起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你妻子)的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只有当你妻子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才可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所谓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比如,你结婚已满一年,你妻子是到你处与你共同生活,那么你的住所地就是你妻子的经常居住地,你可以向你的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二、如果购房合同中写有两人的名字,购房款又是两人共同支付的,那么该房应当是你两人的共同财产。该房经过评估后,按现值根据各人出资的比例分割。当务之急,你要收集到你出了多少钱的证据。合同及收据在你妻子手中,你可到开发商处复印合同与收据,并请开发商加盖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婚前交往你花了三万元左右,这恐怕不好主张:第一、无证据证明;第二、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你们毕竟夫妻一场,我个人认为,三万元还是不提为好。

四、离婚有两种渠道:第一、行政渠道。双方自愿离婚,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可协议离婚,到民政局办离婚登记,此法最为简便;第二、诉讼渠道。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或财产分割无法达成协议,可通过起诉离婚,那样花的时间长,成本要更多。

建议你不妨与你妻子多沟通,或许会打消离婚的念头。即使要离,也有可能不要通过诉讼离婚。

祝你早日摆脱苦恼!

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

陈宗荣律师

二○○八年九月十五日







熊世松律师
[地区:广东-东莞市
手机:15818390007
积分:10987
]
回答时间:2009-04-03 00:21
熊世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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