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从国外出证明的,可以经过认证的,就是麻烦一些
尊敬的各位律师、法律工作者及爱好者:
有个问题想咨询大家。
祖上在泉州某城镇有个100多平方米占地的房产,解放后房产登记一直是我奶奶的名字(我爷爷较早去世,他还有个兄弟在东南亚成家立业,房子理论上属于和我叔公共有。)90年代房产登记,直接办了我父亲的名字,后来我奶奶说,要给我叔公留一份,当时我叔公也已去世,且生前加入外籍,名字也是外文名字。所以我爸也不懂,就以我叔公的原来的中文名字办了一份共有权证。当时只要提供一个名字,不用提供身份证明,仅凭一个名字和自己刻的一个名字的私章就办理了共有权证。
现在碰到问题啦,房子想翻建,需要共有权人同意,说句实话,我们哪去找这个共有权人,虽然,我叔公的后代还是有联系,但他们也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且都是外国籍人士,且子孙众多,又分散到不同国家,理论上,不可能出具共有权人放弃声明,虽然有联系过他们,他们愿意放弃,但他们自己的签字,又不能直接在国内使用,得认证,认证的话,又得所在国家的外交部门出具证明,所以基本是一个不能完成的任务。
请问是否可以以办理共有权人程序不合法或其他方式要求撤销共有权证。或者各位律师,有没有更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