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房改房,土地使用权证是划拔性质,都是写的我的名字。
现想在离婚前直接更改成老婆之名,只出个工本费,省却评估费、契税等。
可房产管理部门的人不肯,说要办跟市场买卖同样的手续和税费,还要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过土地使用权证,这我们可不愿了(因为是旧房,随时可能拆迁,出让金交了也白交)。
他们是应该给我们办更名手续还是过户手续?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请为我解忧,十分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