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你所述情况,A应该是向法院说明了债务转让之事,要不然法院不回追加B,实际上的法律关系就是债务转让,就以此案由就可以胜诉要求A还200万。乘余两百万向B追偿。
a是b的债务人(借款400万元),而b是c的债务人(借款200万元)。
b与a商量,让a代为偿还c的200万元,a同意。b与a商量,让a代为偿还c的200万元,a同意商议结果得到c的同意(均为电话和当面协商,没有书面协议)。
于是a向c出具“借条”一张,上书“a从某年某月某日向c借到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半年后一次性还清”等内容。
半年过后,c向a催讨无果,c凭a的“借条”提起诉讼,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予以立案。
但就在开庭的当日,法院通知原告(c)说因被告(a)向法院申请追加b为第三人,将推延开庭时间。
请问在该起诉讼当中,c应该怎么做才能胜诉(注:现在b已经下落不明,c持有b立下的借条和款项支付凭证)?谢谢!


